公告日期:2025-09-20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降低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
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四)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组织及部门的职责范围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内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的内部审批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外汇衍生品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需按照所涉及的金额由董事长决策或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审核或由董事长授权他人审核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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