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权限内对公司交易做出决策,并签署有关合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
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交易:
(一)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二)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三)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四)出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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