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相关各方提供。相关各方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六、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七、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 录
声 明......2
目 录......4
释 义......5
1.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和转让价格......19
2. 交易先决条件......20
3. 支付安排及交割过户......21
4 其他事宜......22
5. 费用和税收......24
6. 乙方和丙方的义务......24
7. 甲方的义务......24
8. 陈述与保证......25
9. 过渡期安排......29
10. 保密......30
11. 违约责任......30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泰福泵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指 陈宜文先生
转让方 指 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诤 指 诤远行(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行
新诤信 指 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久电子 指 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宏泰投资 指 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益泰投资 指 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及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
控制权收购协议 指 诤远行(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收购协议》
《陈宜文、林慧、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限合伙)、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诤远行( 上海)企业管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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