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当他人不
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
于借款担保、银行贷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
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
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
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
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
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
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履行担保的审议程序、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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