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尽量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受托销售;
(1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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