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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