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信息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示重大事项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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