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
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
(二)债权性投资;
(三)委托理财;
(四)委托贷款;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
(七)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相应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单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
或在一个会计年度与同一对象累计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或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审批手续的对外投资,所涉金额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按照本制度
上述条款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
分析,内审部门提供协助。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按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
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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