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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