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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21:56:53 股吧网页版
普联软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意见......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就首次授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就预留授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 4 月 12 日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就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出
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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