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 ”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披露文件编制、披露时间等规则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 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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