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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2:32:13 股吧网页版
宁波方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在深交所?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并经深交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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