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5655-11]-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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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5655-11]-O-1 号
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顾问并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并将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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