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300999 证券简称:金龙鱼 公告编号:2025-038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诉期间;
2、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单位、上诉人;
3、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广州益海与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 06 刑初 3 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
诉〔2023〕16 号《起诉书》。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关于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简要介绍
2025 年 11 月 19 日,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皖
06 刑初 3 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单位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2、被告人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9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 万元;
3、责令被告单位广州益海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8.81 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柳德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公司对于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应对措施
公司认为:
1、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2、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3、一审司法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广州益海此前亦就本案委托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公司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长久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合规运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且公司不认同《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广州益海将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一审《刑事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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