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
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
外担保,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
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事
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
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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