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
合《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管理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管理规定》《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暂
缓或豁免披露。
第四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造成前述情况根本原因的相关人员
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和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等商业信息及保密商务信息。
第九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公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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