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
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
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应严格控制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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