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公司
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
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子
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
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
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
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
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
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
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
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
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
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
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
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
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
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
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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