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秘办、董事会秘书同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
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
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秘办、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
交经过核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
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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