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内控指引规范等,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
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
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
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审查
第六条 对外担保主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拟被担
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项目情况、行业前景、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
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一般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
资料等;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
拟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
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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