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
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
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
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
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
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
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
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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