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淳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符;
(二) 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 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结合原则;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
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果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
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
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十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
程序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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