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11 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 《落实函》之问题 1:关于行业竞争 ......6
二、 《落实函》之问题 2:关于品牌授权期限 ......27
第三节 签署页 ......39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落实函》 指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
函〔2020〕010725 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一) 指 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二) 指 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
《招股说明书》 指 文件上报,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强律师和郑伊珺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
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8 月,鉴于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上海凯淳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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