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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6:29:26 股吧网页版
崧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2025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会计类第 5 号》(以下简称“会计类 5 号”)规定,企业在发行并初始确认可转换债券时,若该可转换债券作为复合金融工具、其金融负债成分的计税基础等于债券票面金额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实际来自于可转换债券中的权益工具成分,不满足递延所得税负债豁免确认条件,因此企业应就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后续计量时,随着可转换债券金融负债成分相关折价的摊销,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自会计类 5 号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
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
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会计类 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最新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公司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对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合并 母公司

受影响的报表项 2025 年 12 月 31 2024 年 12 月 31 2024 年 1 月 1 2025 年 12 月 31 2024 年 12 月 31

目(单位:元) 日/2025 年度 日/2024 年度 日 日/2025 年度 日/2024 年度 2024年1月1日

递延所得税负债 239,941.39 2,521,894.93 4,841,334.95 239,941.39 2,521,894.93 4,841,3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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