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应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形式及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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