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
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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