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301005 证券简称:超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新月 2024 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91,393,476.42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成都新月 2024 年度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因子公司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月”)未能完成 2024 年度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人杨明清(以下简称“被告”)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杨明清履行 2024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杨明清均未履行。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2025)沪 02 民初 76 号),公司与被告杨明清的纠纷案起诉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杨明清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 91,393,476.42 元,并向原告支付罚息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 91,393,476.42 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2 日起按日万
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3 日为人民币 1,462,295.62 元,要求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3 月,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永、被告杨
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成都海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都海涵”)签署《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2022 年 4 月,以上各方签署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告以自有资金 8,817.5925 万元向成都新月增资,同时按照成都新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另以自有资金 3,427 万元受让被告杨明清持有的成都新月的 14.717%股权,合计以自有资金 12,244.5925 万元向成都新月增资并受让股权,合计取得成都新月 52%的股权。
根据《投资协议》第五条,被告承诺成都新月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144 万元、3,277 万元、5,180 万元
(以下简称“业绩目标”)。如成都新月完成业绩目标的 80%以上(含 80%),则估值不做调整;但如成都新月未能完成某年业绩目标的 80%,则被告应给予原告估值调整,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进行股权或现金补偿。
如触发业绩补偿条件的,被告应在原告聘请的审计机构为成都新月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的 15 日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被告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每延迟 1 日以补偿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罚息,超过 30 日仍未履行完毕的,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应当根据《投资协议》第十五条第 3 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2,000 万元的违约金。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成都新月 2024 年实现扣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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