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就宏昌科技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宏昌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仅就宏昌科技本次赎回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宏昌科技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宏昌科技本次赎回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昌科技本次赎回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1 月 11 日,宏昌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11 月 28 日,宏昌科技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3 年 4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3 年第 19 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