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在含本公司在内的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且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2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会计、管理、财务、经济、法律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5、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
尚未届满的人员;
6、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7、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8、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