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选任流程,推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六条 公司工会可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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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与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后,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形成罢免决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 职工代表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关系终止、退休、被解雇等);
(六) 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动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决议形成时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条 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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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权益的义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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