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含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董事会章及电子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一)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署和出具的对内、对外文件资料。
(二) 法定代表人章:适用于需使用法人印章的各类对外和对内文件资料。
(三)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 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公司业务往来文件。
(五) 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中心对银行业务资料及往来款项收据等财务会计类文件。
(六) 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中心开具的发票。
(七) 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各类产品出口报关的公函、证明等文件。
(八)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文件。
(九) 党支部章:发布与党员活动有关的文件、请示批复、开具证明等。
(十) 工会章:适用于办理以工会名义开展的相关工作文件等。
(十一) 电子章: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电子印章通常用于电子文书。
(十二)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销毁
第五条 各中心、各部门有刻制印章的需求,必须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印章刻制办理手续。
第六条 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办公室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或部门的印章。
第七条 新用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复查。印章启用前要报董事长批准并由行政管理中心印发通知,注明启用日期、使用范围、保管部门及保管人。
第八条 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印章遗失、印章被窃或出现其他必要重刻印章的情形,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如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关键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条 公司或部门发生变更、合并或撤销时,所涉及的所有印章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发起相关流程,待流程完结后移交行政管理中心封存、销毁。确因业务需求暂不进行销毁的印章,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原则上可保留半年。如印章磨损严重,需要重新刻制,应及时销毁原有印章,以新刻印章代替原有印章。
符合以上情况的印章由使用部门发起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十一条 暂时不用或下发多余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统一封存,超过半年以上的封存印章应交回行政管理中心保管或销毁。
第十二条 凡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程序销毁;未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门收齐后,联合行政管理中心共同监销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董事会章及电子章由公司董事长授权指定人员保管。印章保管须有记录,在登记表上注明印章名称、枚数、颁发部门、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因事离岗或休假时,须将印章移交上级领导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移交须当事人当面办理登记表,注明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印章应存放专用保险柜内保管,每次用印完毕应及时锁入保险柜,防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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