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经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理财预算方案,公司财务中心应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三章 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第六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组织,财务中心具体实施。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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