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保密,防止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
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问题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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