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鉴于公司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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