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95-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雷尔伟/公司 指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
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95-1 号
致: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雷尔伟”或“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雷尔伟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
1.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