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95-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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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95-2 号
致: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雷尔伟”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雷尔伟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作为雷尔伟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部分仍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雷尔伟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对上述审议事项回避表决。2025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新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上述审议事项回避表决。
3.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28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对上述审议事项回避表决。
6.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对上述审议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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