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券监管局、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证券监督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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