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委托理财;
(二)委托贷款;
(三)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四)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五)项目投资,由公司作为投资方,主要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对公司已有项目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投资公司主营业务、产业链相关业务或增加新兴产业板块,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扩大规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的审议权限,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未达到上述第(二)项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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