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股份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含直接、间接)合计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 50%;
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 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外派人员在做好子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商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行政事务管理、审计法务、品牌推广及企业文化、重大事项报告、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投资管理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子公司同时控
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人事由股份公司人资中心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九条 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或相同级别人员)由股份公司人资中心根据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签发的相关决议拟定人员任免通知,经股份公司总裁批准后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正式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股份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股份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须配合和接受股份公司人资中心或内控审计部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合规性的检查和审计,按照股份公司人资中心的要求按时提交子公司人员劳动力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执行情况、编制预算表、月度人员异动表、工资及社保报表、人员信息汇总表及绩效考核结果表、人员任命等专业报表。
第十三条 子公司需要开展员工培训与活动时,可与股份公司商学院和人资中心共享相关资源,包括培训课件、讲师、活动组织等。
由股份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需要强制子公司员工参加时,子公司必须配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使用股份公司统一的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习管理系统,并按照股份公司人资中心要求进行信息收集及录入及按照商学院要求组织子公司人员学习。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由股份公司财务中心归口管理,执行股份公司统一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担保行为;
(六)股份公司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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