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漱玉平民大药房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此外,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
安排公司审计部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 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 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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