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除现金管理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满足下列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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