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时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意图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伤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企业信誉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风控主管部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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