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30145-18 号
致: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漱玉平民”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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