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津贴结合公司实际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情况确定或调整,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长薪酬根据其管理职能,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在公司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岗位或职位的薪酬标准发放,不再按董事职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主要根据公司薪酬体系,结合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综合要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
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指含税薪酬。发放时其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因换届、改选、辞职等情况离任的,按其在该年度实际任期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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