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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6 15:40:47 股吧网页版
申菱环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5-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5-5 号

致: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菱环境”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申菱环境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国枫律证字[2024]AN015-1 号”“国枫律证字[2024]AN015-2 号”“国枫律证字[2024]AN015-3 号”“国枫律证字[2024]AN015-4 号”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前次法律意见书”),现就申菱环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前次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前次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用语和简称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申菱环境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申菱环境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 3 月 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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