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六条 被担保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
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公司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七)在最近 2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近 2 年内有违法行为记录或恶意损害股东、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记录;
(九)非法高利贷、未经政府批准的任何集资和债券发行、属于投资性质的借
贷业务;
(十)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均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数额须与公司为被担保人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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