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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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