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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