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的方式:
(一)公开选聘,即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即公司邀请两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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