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申报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申报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信息(格式见附件1):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2)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 3),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